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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书详细内容
书名 大学问·明代国家权力结构及运行机制
作者 方志远
出版日期 2024-03-01
出版社 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
ISBN号
(13位)
9787559864253
ISBN号
(10位)
7559864252
开本 32
页数  
装帧 平装
定价(C$) 51.9
约合(US$) 41
[ 内容简介 ]

本书卖点
  
  1.中国明史学会首席顾问、“百家讲坛”主讲人方志远教授研究明代政治制度史的经典著作。立足于中国古代国家制度的基本特征及形成道路,勾勒出明代从中央到地方,从皇帝到乡绅里甲层层制衡的庞大国家机器,揭示中国古代社会制度尤其是君主制度的本质特征。
  
  2.从机构的兴废看权力的转移,动态梳理政治制度的沿革演化。通过明代权力结构初创、定型、调整、再定型的全过程,展现明代国家权力结构演变的双轨制轨迹,展示中国历代国家权力“内廷机构外廷化、中央机构地方化、监察机构行政化”的普遍规律。
  
  3.在制度中看见“人”,以敬意与温情重述明代制度史。对明太祖、明成祖、明武宗、明世宗等君主的个性及其成长经历有较为详细的说明,并将其与政治举措、政治制度相联系,一定程度上摆脱了制度史研究成果严肃冷峻的刻板印象。
  
  4.明代宦官再认识,重新审视宦官在明代政治中的角色与定位。以宦官为研究明朝国家制度和国家权力的重要对象,对内廷宦官在国家机构中的作用做了详尽中肯的梳理研究,抽丝剥茧地梳理了皇权、相权、宦官等宫廷的内部斗争。
  
  5.史料翔实、考证严谨、分析透彻。从丰富的史料出发,以《明实录》《明史》《明会典》等正史官书为主要材料,同时参考、引用了百余部文集、笔记及方志,依据大量的历史文献,广泛利用中外学者的研究成果,对明代权力结构作出极为严谨的考证与相当透彻的分析,尽显作者治史功底。
  
  6.附《明代国家权力结构演进简表》,权力结构及演变过程清晰可循。
  
  7.高品质装帧设计:精致内外双封,双色烫银工艺,护眼双胶纸,收藏级的印装品质。
  
  
  
  编辑推荐
  
   君主专制空前强化是有明一代的基本特征,不仅表现为明太祖、明成祖的事必躬亲、大权独揽,还在皇帝少理朝政、“垂拱而治”的明中后期有鲜明反映。那么,在以皇帝为中心的明代国家权力结构中,皇帝之下的权力运行机制如何在维护皇权独尊的同时保证国家治理效能,成为明代君主集权研究的重要议题。
  
   本书即方志远教授对上述问题的回答,力求在中国古代王朝脉络中审视明代政治建设。全书以中书省、行中书省的兴废为讨论起点,着眼于明代国家权力在中央、地方基层的表现形式,关注决策、行政、军事、监察等基本权力的运行机制,细究各权力主体在权力网络中的位置及其流变,全面呈现了官僚系统内部的相互制衡,对明太祖关于政治架构的基本原则“彼此颉颃,不敢相压,事皆朝廷总之”的贯彻情况进行了深入刻画。
  
   作者在书中重点阐述了明代国家权力机构的形成过程,着重区分了有关机构及其人员由临时性差遣到制度性定制的时间节点,并重视政治活动中的普遍性情况和偶然性行为及二者分野,体现了作者对明代制度史研究的成熟思考。同时,作者对内阁、司礼监等具有鲜明特色的机构条分缕析,尤其是将宦官视为明代官员队伍组成部分的倾向和对宦官活动、作用的公允态度,有利于对明代宦官政治定位的重新审视。
  
   内容简介
   本书是一部明代政治制度史的经典著作,立足于中国古代国家制度的基本特征及形成道路,以明代国家权力的内部结构和运行法则为切入点,勾勒出明代从中央到地方,从皇帝到乡绅里甲层层制衡的庞大国家机器。通过明代权力结构初创、定型、调整、再定型的全过程,展现明代国家权力结构演变的双轨制轨迹,展示中国历代国家权力“内廷机构外廷化、中央机构地方化、监察机构行政化”的普遍规律,揭示中国古代社会制度尤其是君主制度的本质特征。
  
  作者简介
   方志远,江西师范大学教授、校学术委员会主任,国家社科基金历史学科评审组专家,中国史学会理事、中国明史学会首席顾问。研究领域为明代国家制度与社会进程、明清江西商人与地域社会、明代市民文学与明代社会思潮。主要著作有《明代国家权力结构及运行机制》《走进明朝:从严峻冷酷到自由放任》《明清湘鄂赣地区的人口流动与城乡商品经济》《明代城市与市民文学》《王阳明:心学的力量》等。在《百家讲坛》主讲《国史通鉴》《王阳明》等。
  
  目  录
  导论
  
  上篇 明代中央决策系统的权力关系:内阁、内监与皇帝
  
  第一章 “三大府”的设置与中书省的废除
  
  第二章 翰林春坊官平驳奏启与内阁的出现
  
  第三章 内阁制度的形成及其在国家权力结构中的地位
  
  第四章 司礼监的崛起及中央决策系统的“以内制外”
  
  第五章 “以内制外”的保障:关于明代宦官的知识化问题
  
  第六章 明代皇帝的“事必躬亲”与“垂拱而治”
  
  中篇 明代中央管理系统的权力制衡:外廷、内府与科道
  
  第七章 废除中书省后“彼此颉颃”的外廷与内府
  
  第八章 明代官员选拔、任用中的权力分配
  
  第九章 明代财政管理中的权力关系
  
  第十章 明代的军事力量及领导系统的“三权分立”
  
  第十一章 明代的法律与司法权力结构
  
  第十二章 明代的监察权力及运行
  
  下篇 明代地方国家权力的调整与重组: 按、司道与乡里组织
  
  第十三章 行省、三司与三堂:省级权力结构的调整
  
  第十四章 明代省级国家权力结构的定制
  
  第十五章 明代的“道”:分巡、分守与“整饬兵备”
  
  第十六章 明代府州县“亲民官”及其施政方式
  
  第十七章 明代国家权力向基层社会的延伸
  
  引用文献
  
  后记
  
  再版后记
  
  附录:明代国家权力结构演进简表
  
  前  言
  再版后记
  
  
  
  本书在2008年出版之后,得到不少朋友的鼓励,我也自认为它对明代国家制度、权力结构及运行机制的研究做出了一定贡献。当然,也有诸多不满意处,所以一度希望能够通过“修订”以后再版,弥补其中的一些遗憾。一旦动手,便打消了这个念头,原因有三:
  
  第一,本书是对明代国家制度和权力结构的整体性研究和描述,而不是对某个环节的专题讨论,如果修订,工程浩大,而且未必能够修补得更好。
  
  第二,本书代表我当年的认知水平,其中不少内容是和同行学者讨论的成果,如果修订,场景便发生了变化,对自己、对他人都是不负责任。
  
  第三,进入本世纪后,我的学术研究的旨趣和方法发生了一些变化,更多地站在社会进程的角度思考明朝、思考明代的问题,这些思考,集中在几篇论文之中。这些论文被有些朋友称为“新政治史”研究,正在考虑一些朋友的建议,打算编成一个集子,以《走进明朝:从严峻冷酷到自由放任》的书名出版,以弥补本书的某些缺憾。从这个角度看,《走进明朝》实为《明代国家权力结构及运行机制》的续篇。回过头来再度审视明朝国家制度和权力结构,认为即使在今日,本书的整体认识仍然是到位的,所以,最终放弃了“修订”的打算,只是对明显的错字、误用的标点及个别文献进行了修正。
  
  本书由科学出版社出版后,至今15年,库存已尽,网上旧书的购价好像到了数百上千,不少朋友以及我的学生,是通过打印或复印获取本书的一些信息,也有不少朋友通过微信或微博建议此书早日重印或再版,每每看看这些信息,就感到对不住朋友、对不住读者。早在七八年前,何孝荣教授就询问过这本书的版权,准备将其纳入紫禁城出版社的出版计划,但我对“版权”之类的事从来没有放在心上,因为有几本书的版权是10年,遂以为都是10年,其实那个时候,这本书的版权时间已经到了。虽然后来又有几个出版社和我联系,有的已经签订再版协议,拟在2022年夏出版,但因为无法预测的原因,迄未出版。
  
  感谢刘景琳、刘隆进、张洁诸友的努力,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准备尽快再版此书。我和景琳相交是在30年前,从年龄上说是两代人,但他思想的敏锐和办事的干练,却给我留下深刻的印象;和隆进的相识,是因为他出版黄宗智先生的文集,里面收录了我的一篇文章,从此有邮件和微信来往;张洁几年前约了我一个稿子,因为忙,一直在爽约,真对不住,但她并不介意,极力推进本书的再版,期待它能够早日和读者见面。
  
  学生俞翊、施睿哲、汪浩东等在校读的过程中,付出了艰辛的劳动,发现多处过去“抄卡片”时留下的问题。
  
  在没有电脑、没有网络、没有数据库的时代,所有历史学者的资料和信息,几乎都是通过查找纸质文献、抄录卡片积累的。这种方法一直延续到1990年代中期。后来虽然用了电脑,电脑仍然是作为输入资料和写作的工具,就像那个时候手机只是用来通话一样。本书的大部分资料,就是这样积累起来的。抄录卡片时,只会注明作者、书名、卷帙及细目,编年史则标明年、月、日,这在当年已经是十分规范了。随着“和国际接轨”、随着学术的“规范化”,大概从2005、2006年开始,一些刊物开始要求论文的注释精确到文献的页码,极大程度消除引用文献的错误,但对著作,当时还没有这种要求。这次再版本书,本想补上页码,但因工作量太大而放弃。所以,尽管责任编辑和校对投入了大量的劳动,恐怕还是无法完全消除错误,不能不说是一个遗憾。但坦率地说,要求对所有古籍标注页码,我还是有一些抵触。同时也认为,人文社会科学著作在这方面留下个别无妨大旨的缺憾、留下少许不影响整体品质的错误,也没有什么不好。突发奇想,留下少许错误,还便于发现个别转引文献不注明来源的作者。因为你的引文错了,他也跟着错,从我的论文和著作中犯这种转引错误的,不小心发现了两三起。从另外一个角度说,史料页码标得如此明白,是否也为转引史料提供了方便?
  
  遗憾的是,当年向华夏英才基金推荐本书的王天有、商传二教授,已先后驾鹤仙去。本书的再版,也是对他们的怀念。
  
  
  
  方志远
  
  2023年2月18日
  
  广东惠州富力湾寓所
  
  
  在线试读
  中国国家权力结构在明代有了新的特点,更加趋于成熟而富于弹性。随着社会经济形势和统治集团内部各种力量对比的变化,明代国家权力结构经历了一个初创、定型、调整、再定型的演进过程。这一过程贯穿整个明代历史。实际上,任何一个有着相当长统治时段的皇朝,都有过类似的过程。因此,研究明代国家权力结构演进,在一定程度上又是在探讨中国国家权力结构演变的一般规律。
  
  ——编者按
  
  
  
  国家权力与明代国家权力结构的演进轨迹
  
  从秦汉到明清的全部历史表明,在以个体农业为基本生产方式的中国土地上,在无数自耕农像马铃薯般散落的中国土地上,建立全国性统一政权的唯一途径就是战争。其间或许有无数次的使节往来和讨价还价,但最终还是要靠武力解决问题。因而,君主制也成为唯一能够存在的政治体制。在这一点上,明代与秦汉、隋唐、宋元并无本质的区别。但是,随着时代的推进、文明的发展、中外交流的频繁,明代的经济社会较之秦汉、隋唐、宋元确乎发生了重大的变化,国家权力的构成方式、国家权力与其他社会权力的相互关系,也发生了显而易见的变化。本书所讨论的,正是在明代的经济社会中产生并演进的国家权力结构及其运行方式。
  
  国家权力是一种社会公共权力。从社会政治学的角度来说,社会权力包括国家权力、家庭或家族权力、宗教及其他各种社会权力(如社区、社会群体、社会组织、商会、会馆等)、个人权力(如商人、士绅、富民、游棍、贫民等)等。由于国家权力是社会公共权力,是各种社会权力的集中体现,因而它在各类社会权力关系中起着主导作用,具有协调各类权力关系的功能和责任,但同时又受其他各类权力体系的制约和影响。正如法国学者魏丕信所说,国家行政组织以及与之共同形成一个权力结构的那些社会群体是不可能截然分隔的,它们紧密地联系在一起,而国家只是处于这个权力结构的顶点
  
  傅衣凌先生在论及中国传统社会权力结构时指出:“一方面,凌驾于整个社会之上的是组织严密,拥有众多官僚、胥役、家人和幕友的国家系统。这一系统利用从国家直至县和次于县的政权体系,依靠军队、法律等政治力量和经济习惯等方面的力量实现其控制权。”“另一方面,实际对基层社会进行控制的,却是乡族的势力。乡族保留了亚细亚公社的残余,但在中国历史的发展中已多次改变其组织形态,既可以是血缘的,也可以是地缘性的,是一种多层次、多元的、错综复杂的网络系统,而且是具有很强的适应性。”而乡族势力和国家权力又是相互依存和互为补充的。不仅如此,乡族势力还随着人口的流动而在异域他乡以新的方式出现,这就是明清时期普遍存在的同乡“会馆”及其他类似的组织,以及由“移民”而为“土著”的新乡族。
  
  在讨论国家权力特别是国家权力结构时,必然涉及国家制度。这是两个既密切相关又应该有所区别的概念。一般来说,国家权力是体现国家存在并贯彻统治者意图的强制力量,国家权力结构是国家权力行使主体的构成方式或组织形式;国家制度指的是国家的阶级属性和关于国家权力结构的法律规定。国家制度更多地表现国家的阶级属性问题,国家权力结构则更多地表现国家权力机关的组织形式问题。但二者又是紧密结合在一起的,国家制度中包含着国家权力结构,国家权力结构又体现着国家制度。在讨论国家权力结构时,应该包括以下内容:一、国家权力的结构或构成,既包括从上到下的纵向结构,也包括分层权力体系中的横向结构,以及它们之间的相互关系。二、国家权力结构的变化,以及导致其发生变化的社会的、个人的因素,必然的、偶然的因素。三、国家权力与其他各类社会权力之间的关系,以及影响这一关系态势的各种因素。四、国家权力的运行机制及其效率,体现国家权力结构自身的关系调整及与其他社会权力协调的过程。
  
  经历了春秋战国、两晋南北朝及宋辽夏金时期的社会动荡与民族融合,又经历了秦汉、隋唐及元代的大一统与政权重构,中国国家权力结构在明代有了新的特点,更加趋于成熟而富于弹性。随着社会经济形势和统治集团内部各种力量对比的变化,明代国家权力结构经历了一个初创、定型、调整、再定型的演进过程。这一过程贯穿整个明代历史。实际上,任何一个有着相当长统治时段的皇朝,都有过类似的过程。因此,研究明代国家权力结构演进,在一定程度上又是在探讨中国国家权力结构演变的一般规律。
  
  从明太祖奠基南京,到洪武十三年(1380)废中书省、升六部,可视为明朝国家权力结构由初创到定型的时期。在这一时期,明朝中央和地方政权的构成大致上承袭元朝。中央设中书省、大都督府(即元朝的枢密院)、御史台,并称“三大府”,分掌政令、军令和监察,分别对皇帝负责。地方设行中书省,既是省级最高权力机关,在体制上又是中央中书省在地方的派出机关。
  
  但是,任何继承都包含着改革和创新。
  
  早在明朝建立之前,明太祖就已经开始对地方权力机关进行调整。行省一般不设平章,而以左、右丞为最高长官,规制已在降低;而且,明初的行省也并不像一般研究者理解的那样,统有地方一切权力。在“行中书省”机构之外,各省另有作为中央大都督府在地方派出机构的“都督府”,以及作为中央御史台在地方分支机构的“提刑按察使司”,形成与中央三大府相对应的地方三大权力机关。洪武九年,改行中书省为承宣布政使司,与都指挥使司、提刑按察使司并称“三司”,地方新的权力结构定型。
  
  随着统治集团内部斗争的激化,中央权力结构更发生了重大的变化,且充满着腥风血雨。洪武十三年,明太祖以谋反罪杀左丞相胡惟庸、废中书省,同时升六部品秩,让其分掌政务,直接对皇帝负责,又将大都督府一分为五,称“五军都督府”,分统地方各都司;十五年,废御史台,设都察院,掌监察。中央新的权力结构也告定型。
  
  这可以说是明朝国家权力结构的第一轮变化,也是中国古代国家权力结构的重大变化。明太祖曾对这一权力结构进行总结:
  
  
  
  自古三公论道,六卿分职。自秦始置丞相,不旋踵而亡。汉唐宋因之,虽有贤相,然其间所用者多有小人专权乱政。我朝罢相,设五府、六部、都察院、通政司、大理寺等衙门,分理天下庶务,彼此颉颃,不敢相压,事皆朝廷总之,所以稳当。以后嗣君并不许立丞相,臣下敢有奏请设立者,文武群臣即时劾奏,处以重刑。
  
  
  
  后来,这段话被列入《皇明祖训》的“甲令”。其要害有二:
  
  其一,将外廷权力机关视为对皇权的首要威胁,这就导致了“以内制外、内外相制”思想的产生,并将最终形成明朝国家权力结构中内廷宦官系统与外廷文官系统并存的双轨制权力体系,实质上则是通过宦官系统对文官系统进行制裁。
  
  其二,以各部门或各权力系统的相互制衡作为维护皇权的基本手段或方针。这是对皇帝集权而中央各部门分权、中央集权而地方各部门分权的明朝国家权力结构的基本原则的法律规定,并导致了“大小相制、上下相维”的权力格局的形成。
  
  以上是明朝国家权力结构的两个基本特点或原则,它既是明朝皇权的绝对权威得以维护的根本保证,也是明朝国家权力结构与历代的区别所在。此后,明朝国家权力结构有过许多变化,但上述两个特点或原则是不变的。
  
  在明太祖精心设计的明朝国家权力结构中,除文官和武官系统外,还有两股极为重要的力量,一是上面所说的宦官系统,二是诸王系统。虽然有记载说太祖立有禁令,宦官不得读书识字、不得干预政务,但洪武时期十二监、四司、八局宦官“二十四衙门”的设置,以及宦官的出使、视军、侦刺,已经显示出宦官与外廷抗衡的“以内制外”的态势。而从洪武三年开始分三批共封的二十四个诸侯王,少者领兵三千,多者统军近两万,不仅足以挟制各省都司,而且负有在紧要关头起兵“靖难”的“以外制内”的责任,至少最初的愿望如此。
  
  因此,明朝的国家权力就其结构来说,可划分为两大集群。其一是中央到地方的行政、军事及监察等权力机关,这是用以治理国家、管理民众、镇压反抗、抵御外侮,即主要用以维护国家稳定的权力体系。其二则是内廷宦官和外地诸王,这是专门用以控制文官武将以维系朱明王室的权力体系,宦官的态势是“以内制外”,诸王的态势则是“以外制内”。
  
  在明代的国家权力结构中,还有一个不可忽略的系统,由六科十三道组成的明代言官系统,体制上属于文官,职能上又具有相对的独立性。它是明太祖“以下制上、上下相维”治国理念的产物,拥有站在传统道德和国家利益的立场上,对一切社会问题和官场弊病乃至君主的行为,进行揭露和抨击的法律性权力。
  
  明太祖在洪武时就已经确立了明朝的国家政治制度和国家权力结构,每次进行权力重新配置时,也总是胸有成竹、振振有词。局部的调整也从洪武时开始,以中枢权力为例。废中书省的当年,洪武十三年九月,明太祖便召几位山乡老儒进京,任为“四辅官”,说是为君者不可无辅臣;洪武十五年十一月,又任命几位官员为“殿阁大学士”,说是为君者不可无顾问。这些措施并无实际意义,却为后来内阁的形成提供了“祖制”依据,也使后来的一些研究者误以为明代内阁始设于洪武。而真正具有意义的则是洪武十四年命翰林春坊官平驳诸司奏启,这成为内阁基本职责票拟的发端。
  
  明朝国家权力结构的第二轮整体性调整和定型发生在永乐至嘉靖期间。这一时期,明朝的国家权力结构发生了四个方面的重大变化。
  
  第一个变化发生在中央。一方面由翰林院分离出的内阁,始为皇帝的机要秘书班子,继而成为处理国家政务的外廷中枢机关,六部长官视其颜色,地方大吏听其指麾。另一方面司礼监逐渐凌驾于内官监之上,成为内府二十四衙门的首署,并成为处理国家政务的内廷中枢机关。内阁与司礼监,分掌“票拟”与“批红”,内廷宦官全面参与国家事务,成为国家权力结构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形成中国历史上仅见的贯穿于整个朝代的宦官与文官双轨制权力体系。
  
  第二个变化发生在地方。由吏部任命而挂衔都察院的巡抚都御史、由司礼监提名且主要由御马监宦官充任的镇守中官、由兵部任命而由都督府将领充任的总兵官,形成新的省级权力结构,被称为“三堂”。其后镇守中官陆续收回,总兵地位日渐下降,巡抚都御史成为一省军政首脑。与此同时,都察院派出的巡按监察御史成为一省最高监察官员。原来的省级权力机关都指挥使司、布政使司、按察使司则下降为“道”级机关,布政司官为分守道,按察司官为分巡道、兵备道,而都司官员也多在各地“分守”。于是,地方在省、府、县三级的基础上多出了一个道,其介于省、府之间。兵备道的设置,更剥夺了都司的领兵权,使军事将领彻底沦为“吏曹”。而分守、分巡、兵备道之间,则往往随着形势的变化而调整。
  
  第三个变化发生在皇室。成祖朱棣以“靖难”为名起兵,经过四年的战争,夺取了建文帝的帝位。这一变故使得成祖即位后立即着手削弱诸王的军事力量和经济供给,藩王的地位从此在整个国家权力结构中迅速下降。永乐以后,虽然仍发生了数起藩王“谋反”事件,但诸王已经不具备和中央抗衡的力量。嘉靖以后,在国家权力结构中,诸王及其子弟已经可以忽略不计,大抵成为享受丰厚俸禄的外放“囚徒”。
  
  第四个变化发生在最高统治者皇帝的身上。明太祖确立中央权力结构时强调各部门相互颉颃,不敢相压,“事皆朝廷总之”,即事皆皇帝裁决。但皇帝直接过问庶事,陷于纷繁琐细的日常事务之中,在格局上已降至政务官的地位。以明太祖的雄才大略和充沛精力,已是不堪重负,后世子孙更无法应付。成祖为夺取皇位,不惜起兵“靖难”,但夺取帝位后不久,已有厌政的迹象,加上主要精力用于北伐蒙古,庶政均由太子处理。永乐之后,仁、宣在位,号为“仁宣之治”,却开了内阁票拟、内监批红的先河,并在内府设内书堂,教小宦官读书,进行参政训练,为皇帝不亲政作了制度上的准备。从成化开始,明朝皇帝基本上已不接见大臣,有的甚至不亲理政务。世宗从嘉靖十九年(1540)开始,视朝、祀天,概不亲临。明代中后期,已不再像洪武、永乐时那样,事无巨细,由皇帝亲自裁决,而是依靠各系统、各衙门间的相互制衡。皇权的表现方式,由“事必躬亲”演变为“垂拱而治”。至于崇祯帝的“亲政”,只能视为明代皇权表现方式在特殊状态下的变异。
  
  宋人黄履翁《古今源流至论》说:
  
  
  
  以天下之责任大臣,以天下之平委台谏,以天下之论付士夫,则人主之权重矣。夫权出于人主,则臣下禀国家之命而不敢欺,藩镇惮京师之势而不敢慢,夷狄畏中国之威而不敢侮。然人主之所谓总权者,岂必屑屑然亲事务之细哉。夫苟屑屑然亲之,则其聪明必有所遗而威福必有所寄。聪明有所遗者,乃生患之原;而威福之所寄者,即弄权之渐也。是故权不可以不归于人主,而必重庙堂之柄以总之;政不可以不在庙堂,而必择台谏之臣以察之;言不可以不从台谏,而必通天下之情以广之。
  
  
  
  黄履翁提出了一个理想中的为君之道、理想中的国家权力结构,这本来在实践上是很难行得通的,因为他没有考虑到在权力分配问题上的难以调和性。但没想到明太祖的子孙们,因不愿亲理政务而歪打正着地为黄履翁的设计提供了实证。
  
  在国家核心权力体系发生变化的同时,其他如财政、军事、司法、监察、科举及官员选拔与任命等权力系统也都在相应地发生变化,以与核心权力体系的变化相适应。
  
  明代国家权力结构的上述变化,有着明显的演进轨迹,那就是:内廷机构的外廷化,中央机构的地方化,监察机构的行政化。这种轨迹其实也是中国历代皇朝国家权力结构变化的普遍规律,只是在明代表现得特别突出。
  
  在明朝国家权力的运行过程中,通过国家推行的乡里制度及事实上长期存在的宗族社会等基层组织对民众进行教化,并赋予基层组织部分行政处罚权,是值得特别重视的。它说明,明朝政府已经认识到基层社会组织在整个社会权力结构中的地位和作用,并且因势利导,将其作为国家权力的延伸,充分发挥它们的社会控制功能。与此同时,对佛、道二教利用与打击并举,对儒家文化宣扬与改造并行,也可以看出明朝国家权力的全面渗透。从另外一个方面说,国家权力在基层社会中表现出来的每一个变化,都是国家权力和其他社会权力之间斗争与协调的结果。
  
  在以下的讨论中,本书将逐步揭示出这样一个事实:比起明前期,成化以后的明代国家权力结构发生了许多被人们忽略的变化,而且这些变化的发生,既是社会经济格局变化及社会思潮影响的结果,又导致了国家对社会生活直接干预程度的逐渐削弱。对于人民的日常生活和生产,国家权力的控制已经部分地让位于基层社会组织及群体。这样,应该更有利于经济和文化循着自身的规律发展。但是,由于在社会权力结构中,国家权力的地位仍然至高无上,因此一旦国家权力发生问题,而又必须同时面对来自底层的民众反抗和来自外部的军事挑战时,整个社会便容易陷入权力瘫痪、无法收拾的地步。这是明朝也是中国历代政府都没有解决好的问题。
  
  从明代国家权力结构的初创、定型、调整、再定型的全过程,我们可以看到两个方面的力量在起作用,一是社会发展各阶段关于国家权力结构调整的客观要求,二是明朝统治者在适应社会要求和维护政权稳定方面的主观努力。
  
  就明朝统治者的主观努力来说,有三个明显的因素值得注意。一是明太祖本人维护朱明皇朝的主观意愿和杀伐果断的性格因素,二是明初统治集团通过对历代治乱兴亡经验教训的总结而产生的整体认识,三是明代统治者在社会关系发生变化时的被动性适应。
  
  ——选自方志远《明代国家权力结构及运行机制》,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24年3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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