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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书详细内容
书名 秦砖:大秦帝国兴亡启示录
作者 刘三解 / 著|低音出品
出版日期 2020-05-01
出版社 北京联合出版有限公司
ISBN号
(13位)
9787559637833
ISBN号
(10位)
7559637833
开本 32
页数  
装帧 平装
定价(C$) 38.7
约合(US$) 30.57
[ 内容简介 ]

秦是中国*个大一统王朝,它的制度深深地影响了其后的中国古代社会。那么,这一制度面貌到底为何,存世文献中的“秦制”是否为真正的“秦制”?“秦制”由何而来?在商鞅变法至秦朝灭亡的150年间,“秦制”本身又经历了怎样的变化?本书将尝试对这些问题作些探讨。
  在本书中,作者通过引入里耶秦简、岳麓书院藏秦简及张家山汉简等基层政务运作相关的记录细节,通过制度经济学的视角,对“力役制度”“兵役制度”“军队编制”“爵位制度”“文书吏制”“郡县官制”“财政制度”“商业制度”和“基层管理”的分期变化均有触及,又各有侧重;细致地重构了《商君书》《史记》《汉书》等存世文献中构建的“秦制”体系,以期追溯“秦制”的由来、解析秦帝国的运行逻辑,并挖掘秦帝国的速亡原因。
  
  刘三解,凤凰网历史频道创始主编。在长期和海量用户的互动中,对于世道人心产生了入木三分的理解。一直关注从制度、财政角度切入历史研究。
  
  前 言
  章  秦朝边防靠的是一群自带干粮的老百姓
  节 汉朝大儒不会算数?
  第二节 秘钥,汉代的“卒更”制
  第三节 秦朝只有半个“卒更”制
  第四节 错把“徭戍”当“屯戍”
  第五节 边防大业中的“生意经”
  第二章  秦朝军队的主体是一群“临时工”
  节 一桩“逃兵案”中的秘密
  第二节 《商君书》该咋读
  第三节 寻找秦军的初始形态
  第四节 被遗忘的“秦中卒”
  第五节 一切都要看“身份”
  第六节 “临时工”组成的军队
  第三章  谁在贴身保护秦始皇?
  节 秦朝没有南北军
  第二节 消失的“中大夫令”
  第三节 从“卫卒”到“卫士”
  第四节 “郎吏”为什么要分内外?
  第五节 “县卒”的本相
  第四章  军功授爵制的幻梦
  节 “斩首授爵”之误
  第二节 秦制下的公平很荒诞
  第三节 抹不掉的“分封制”
  第四节 军功授爵只是为了和平转移权力
  第五节 “客”从何处来?
  第六节 做秦始皇的功臣有多危险?
  第七节 秦始皇丞相们的死亡率
  第五章  秦始皇靠什么统治秦帝国?
  节 “秦制国家”规律:“文书”沟通一切
  第二节 “文书”负责沟通,更负责“隔绝”
  第三节 “吏治国家”并非法家作品,而是“周制”变体
  第四节 “秦制国家”第二规律:用条线“连坐”弥补技术不足
  第五节 “秦制国家”第三规律:集权的核心是人事权和信息权
  第六节 为什么“秦制”永远也走不到现代官僚制度?
  第六章  秦朝不存在“皇权不下县”
  节 秦朝真正的地方实权掌握在“县”级
  第二节 秦朝早已经施行了“数目字管理”
  第三节 被高估的“郡县制”,秦朝的“郡”只是一个“军分区”
  第四节 “秦制国家”的经营策略:“民”出成本,“君”来收获
  第五节 “秦制”如何管理到每一个人?
  第七章  秦朝百姓活得不如刑徒?
  节 秦朝的“田租”竟比汉高祖时代还轻
  第二节 秦朝百姓一生要承担多少国家义务?
  第三节 秦朝的七岁孩子已经需要服役
  第四节 秦朝没有“算赋”,只有定额的“口赋钱”
  第五节 刑徒才是秦帝国的“命根子”
  第八章  秦国黔首的“智慧”,用钱购买自己的生存权利
  节 “秦制”真的“禁商”吗?
  第二节 商鞅变法后的秦国是个全民经商的“拜金社会”
  第三节 秦朝统一后的新问题,“贾人”怎么管?
  第四节 “贾人”与“赘婿”为什么碍了秦始皇的眼?
  第五节 “秦制”与“商人”从来不是你死我活的关系
  第九章  刘邦与萧何,洞悉“秦制”秘密的好搭档
  节 “秦制”揭示刘邦的生年
  第二节 刘邦,秦国军事体系的“继承者”
  第三节 汉朝人把萧何的职务记错了
  第四节 萧何是秦朝“文法吏”中的佼佼者
  第五节 30岁的“令史”萧何已经预见到了秦朝灭亡
  第十章 “秦制”的终极秘密:统治,强国第二
  节 战国人眼中“秦制”的胜利
  第二节 为什么战国时代是秦国统一中国?
  第三节 “秦制”的敌人是谁?
  第四节 王侯将相宁有种乎
  第五节 “既得利益者”陈胜的愤怒
  第六节 毁掉秦朝统治根基的是秦二世吗?
  结 语 秦朝速亡的根本原因是秦始皇的欲望膨胀
  后 记
  参考文献
  
  中国的发展理论,至今仍在艰难的探索当中。我们的理论,甚至我们曾经经历过的现实,还有中国的历史,都是众说纷纭。而要形成真正的理论体系,必须先利用科学的方法对历史、对现实有客观的认识。
  事实上,学者们越深入地探究,越会发现我们对于自己,所知仍然甚少。
  1993年诺贝尔经济学奖得主道格拉斯·C.诺思在《经济史中的结构与变迁》中提出了路径依赖理论,是指过去对现在和未来的巨大影响,他其实提出了一个大家早就有共识但是没有科学认识的理论:
  人类社会也如同物理中的物体一样,存在着某种惯性,过去的制度不可避免地会影响现在的制度。
  具体到中国来说,“祖龙虽死魂犹在,百代都行秦政法”是一个“共识”,然而,“秦政法”究竟是什么?
  这个问题之前似乎有答案,以统一、耕战、变法、郡县制、三公九卿制等关键词组成的“秦制”构成了我们熟悉的认识图景,但是近几十年出土的秦汉简牍带来了巨量的信息,对以往的认识产生了冲击,上述图景对于严谨的研究来说,已经严重不足。
  秦是中国个大一统王朝,它的制度深深地影响了整个历史长河中的中国社会,而且中国古代对外的交流相对于整个帝国的体量,从来都不如西方各个国家,这种“惯性”受到了更少的影响,更多地保留了下来,所以,为了更好地认识今天的“我们”,科学认识我们制度与文化的“源代码”尤为必要。
  研究秦制,首先要对制度的一般规律有一个科学的认识:
  制度是制定的,还是演化的?
  这是自经济学界注意到制度的重要性后一直争论的焦点,早期的道格拉斯·C.诺思是一个“制度制定论”的拥护者,而哈耶克所代表的古典经济学却一直坚持“制度演化论”。
  在后一种论点中,制度是有生命的,随着时间的发展,制度会自然而然地产生、演化,而哈耶克所谓的“制度演化”,其实有两层含义:
  种含义是精英可以影响制度的一些方面,但不是制度的决定者,他必须受到一系列现实条件的制约,他制定制度的初衷和后现实的制度形态之间或许有着巨大的差别;
  第二种含义是有效率的制度,而非普遍意义上的“制度”。
  这种表述方式与传统历史学中关于制度的研究有所区别,经济学家的思维方式明显偏重于制度衍生的“关系”和“效果”,而传统史学家更关心“存在”与“状态”,前者我们完全可以理解为“动态”的结构,后者则更近似于“静态”的切片。
  《秦砖》的切入点,恰恰借鉴了前者,讨论的对象基本圈定在了“有效率的制度”的寻觅上,正如道格拉斯·C.诺思在一步步的研究中从“制度制定论”里走了出来,认可了哈耶克等人关于“制度演化论”的基础认知,以“商鞅变法”作为起点,下至秦朝灭亡,不奢求对其间一百四十年史事的面面俱到,而是绘制一条“制度”的变迁主线,一条缓慢而坚定地在旧有的周制诸侯国组织格局下,逐步调试和变化的平滑曲线。
  对于“周制”,人们所知甚少,现代考古资料的丰富所能扩展的视野,也仅仅是将西周的实际政治制度与《周礼》等经学文本中描绘的“理想状态”予以区分,但是这种区分,已经是决定性的进步。
  现实是,金文所见的西周官制并非一成不变,长达数百年的西周王朝的王廷组织,至少存在早、中、晚三个并不明晰的制度阶段,归纳起来,就是王室主导的权力结构,由同姓、异姓大贵族的共同执政,逐步走向王室依赖同姓宗族与专业化的卿事寮、太史寮共同执政,终至周厉王时代,形成了一套王室彻底通过卿事寮、太史寮对天下施政的“职能化”组织。
  要概括这一过程并不复杂,就是两个字:“集权”。
  无独有偶,如果我们抛弃所有细节,而只追求一个极简的结论,“秦制”的发展进程与“周制”并无不同,伴随着这个过程,“官僚化”的进程如影随形。
  道格拉斯·C.诺思、约翰·沃利斯、巴里·温加斯特在《暴力的阴影》一书中,将拥有暴力能力的“精英联盟”形塑政治经济制度的模式视为“自然国家”的一般形态。
  
  自然国家的结构如图所示,其中,大写的ABCD代表了拥有暴力能力的精英,他们的暴力能力来源于小写的abcd这样的侍从,纵向的椭圆代表了暴力精英们能控制的劳动力、土地和资本、资源所形成的“力量”。横向的椭圆代表了“暴力精英”们形成的“支配性联盟”,通过“支配性联盟”,精英们形塑了能产生“经济租金”的经济组织,为了获得稳定的经济租金,“暴力精英”们会有动力减少暴力冲突,从而达到稳定状态。
  将理论介入到中国古代史,拥有暴力能力的“精英联盟”,正是由“亲缘”关系形成稳固联系的“国家”上层,而我们知道,古代王族的宗社就是“国家”本身,这种概念是与现代国家完全不同的,虽然经常在现实中被混为一谈。
  正因为如此,面对人数远远超过自己的“民众”,“精英联盟”为了维持“国家”的存在,必须持之以恒地塑造自身的“暴力能力”,并保证这种“能力”能够对被统治者形成足够的威慑,而充实自身的养分,就来自于从被统治者身上获取的“经济租金”。
  这种“自然国家”的演化动力,恰恰不来自于具有对抗性的“被统治者”,而来自于“精英联盟”本身,由于权力的传承和代际的更替,原本直接的“亲缘”关系会逐渐疏远,“联盟”的纽带逐渐丧失,当统治的空间范围大幅度扩大,“亲缘”关系能够提供的“联盟”成员也逐渐不敷使用。
  新的“精英联盟”的首领会以自身为圆心,塑造新的“亲信”联盟,“亲信”不再是“亲缘”本身,而是一种基于空间距离远近导致的信任度的“拟亲”组织,通俗地说,视为家人。
  由“亲”到“信”的过程,恰恰是“官僚化”的必由之路,又并未达成“官僚组织”的终形态,属于一个制度的“不完全体”,但不经此阶段,就无从完成从“人”到“职”的权力置换,而后者,恰恰是“吏治国家”的成熟状态。
  值得注意的是,上述过程其实可以解释中国古代历史上任何一个“化家为国”的朝代,无论它是标榜“以孝治天下”,还是谋求“三代之治”,政权的全部合法性根基都仅限于政府对于暴力的垄断,而追根溯源,“源代码”都是在打倒“巫王政权”商朝之后,只能施行“国野制”对社会中的大部分人进行暴力镇压的“周制”。
  “秦制”的真正特殊之处,在于它维持“暴力垄断”的方式具有的开创性。
  黄仁宇先生在《万历十五年》中提出了“数目字管理”的概念,他认为中国缺乏“数目字管理”,是中国的政治制度落后于西方的原因,这一结论,结合他对明代财政制度的深入观察,令很多人信服。只不过,此“数目字管理”的基石,实质上是一个“现代服务型政府”,管理的目的是为了更好地服务商品货币经济的发展,即“数目字管理”应该是服务于商品经济的手段,以此言之,古代中国“真没有”。
  然而,《秦砖》将展示另一种“数目字管理”,“秦制”的数据管理可以细致到“马产了几个仔”,“某天某人经过某个门”的“信息颗粒度”,只不过,统计这些数字的目的是要把一切资源“管起来”进而攫取。
  “秦制”的本相就是通过“吏治国家”将“人”变成各级官吏账本上的“数目字”,成为国家随时可以调用的“资源”,在此原则之下,所谓的“人权”“财产权”全都无从谈起,“人”的“物化”成为一种彻头彻尾的制度行为。
  在此逻辑下,“秦制”就成了理论上的新变种——“镇压型国家”,与“自然国家”个根本区别在于:其对“人”的“物化”不存在例外,君王之下的所有“精英联盟”也被置于这个逻辑之下,既因权力的分润加持而具备一部分“人权”,又因权力的“不稳定性”而随时失去之。
  第二个根本区别在于:“秦制”通过把每一个被统治者原子化,形成层层镇压的模式,使“经济租金”不再为每一个层级的精英分级享有,而是由君王定制分配,权力和“经济租金”不再匹配;但每一个层级又被其上一层的镇压能力所威胁,终暴力权力集中于秦王一人手中,换言之,哪怕在“精英联盟”内部,也不再具有“对等权利”。
  
  镇压型国家的政治经济形态
  这种组织模式的关键就在于,由于其巨大的压制力和攫取的残酷性,每个层级都有反抗上一级压迫的“意愿”,但却缺乏反抗的“能力”,每一个层级的暴力能力和上一个层级都是不对称的。
  “镇压型国家”可以看作“自然国家”的多层累加,相对于“自然国家”的政治经济模式,镇压型国家承受的“压力”更大,需要更多的暴力能力来压制下层的叛乱,如果对下层的叛乱的压制不够迅速,就可能对上层暴力组织产生“传染”,同时,这种组织必须保持足够的静态稳定,如果哪一环松动,由于其巨大的内部压力,都可能导致全局的崩溃。
  之所以这一“必然”的崩溃推迟了一百四十年,并不是因为“压力”本身不存在或是被疏导到了“强国御侮”的宏大叙事之中,而是上述结构附着在一个经济组织和社会组织都落后的边陲诸侯国的经济基础之上,幸运地维持着长期的“静态稳定”。
  西周到春秋战国的社会变动,类似于西欧民族国家的形成过程,但西欧由于每个地区的领主之间存在着“竞争约束”,一个地区的农奴可以逃到其他领主的领土,也可以去人迹罕至的地方,开展轰轰烈烈的“边疆运动”。
  虽然农奴这一行为充满了风险,但由于这个参与约束的存在,领主对于农奴的压榨必须是有节制的,他必须依靠庄园习惯法——这种领主和农奴共同遵守的“意识形态”来获取“经济租金”,农奴具有和领主讨价还价的能力以及用脚投票的可信威胁。
  领主和农奴构成了事实上的契约关系,领主使用其武力保护农奴的生命和财产安全,农奴使用劳役、实物、终是货币来回报领主的保护,这种逻辑也自下而上地延伸到了西欧君主国的整个体系。
  问题在于,这种“对等”的“契约关系”乃至于与之类似的“交易行为”,在当时的东亚大地极度稀缺,契约上的交换关系和纯粹的统治关系的区别就在于,被动接受契约的主体有没有可供替代的选择,从睡虎地秦墓竹简中出土的“魏户律”“魏奔命律”残篇,以及银雀山汉墓中出土的“齐市法”残简可知,“先进”的关东诸国比较“落后”的秦国,可能只是更早地施加了人身约束和人口控制罢了。
  更何况,秦帝国的大一统,终仍将那些短暂逃离的“逋亡人”收归囊中,可替代的选择根本就不存在。
  既然“交易”本身就可有可无,那么,依托于近乎无限的“暴力能力”的“掠夺”自然成为主流,所以,秦国对类似于“计划经济”的生产经营体制非常迷恋,以至于每一个“县”都拥有独立的生产系统和独立的市场,这些以“县”为单位的经营组织,形成一个又一个独立的“经营单元”,其所得,一小部分用于供养本区域内的“吏治组织”,绝大部分则成为秦王的收入。
  不过,秦国所设计的制度,就算可以高效率地运行,也大大地超出了这个时代的技术和管理手段,由于疆域庞大,跨区域的物流成本极高,所以这种国家管理一切资源的模式事实上是以地方单独核算、上报结余,再将部分结余上缴到都城的形态存在。
  这种财政模式并不适合一个庞大的中央帝国,因为在缺乏商品货币手段的时代,物资调运的成本极高,根本不可能存在全国性的物资统收统支,大量的物资被留置于本地使用,全国性的市场根本没有产生,区域之间没有分工,形成的是以县为单位的区域市场,而区域市场的主体,又是“刑徒”组成的“国营工厂”和单独的“编户民”。
  亚当·斯密早在《国富论》中就已总结过——“分工受到市场范围的限制”。
  “秦制”下的县域分割市场并不能带来全国性的需求,从而产生由需求诱致的生产能力的提升,哪怕在秦始皇所收到的数以千计的以“县”为单位的“上计”数据累加之后,“看似”拥有一个帝国的财富,却也只是“看似”罢了。
  更不幸的是,这种制度安排下的“市场主体”,根本没有动力从事那些有利于经济增长的活动,生产效率的增进、技术的进步都变得不可能,经济增长没有动力,必然是长期的“停滞”,而这个“停滞”,恰恰是构成这一百四十年“静态稳定”的根本所在。
  恰如哈耶克的理论,在国家层面上,一个“有效率的制度”是难以通过强制力实现的,因为随着制度适用范围的增大,“信息”的数量和复杂度呈爆炸性的增长,一个统一的中央计划局难以将这些信息进行综合并制定出详尽无疑的制度安排,只能依靠制度内主体的博弈和讨价还价,结果就产生了内生的制度,这种制度减少交易成本,利用好每个人所拥有的知识,使经济中的交易更为便利,生产的效率更高。
  换言之,一个“有效率的制度”必然存在着“公平”与“效率”的博弈,为了“公平”舍弃“效率”,还是为了“效率”舍弃“公平”,这是我们熟知的左右之间的争论。
  但是,在基于“有效率的制度”的讨论之外,仍然存在某种制度,“存在就是目的”。
  经济与社会的强制性“静态稳定”,进而让“秦制”将天下的财富总量视为一个常量,所有问题都变成分配的问题,攫取的过程也根本不会考虑“放水养鱼”,“攫取”和“延续”是它唯二的目的。
  这就是“秦制”,既不“公平”也不“效率”,它所追求的,仅仅是在掌控一切的过程中,限度地攫取每一个个体的资源。
  正因为“秦制”本身就不是一个“有效率的制度”,它的演化动因就根本不能从“战争”这种需要“效率”的社会行为来找,恰恰相反,“战争”实际上是它的“敌人”,甚至是“掘墓人”。
  过往的解释里,有西周到春秋、战国的历史进程是“战争”行为扩大化的进程,为了应对“大争之世”,各个国家进行了一系列的“变法”,来提升自身的“生产力”和“资源摄取”、“兵力动员”的能力。
  事实恰恰相反,秦国为了应对战争所建构的“中卒”体制和魏国的“武卒”并无不同,只是扩大了“士”的来源,在编户民中选取“材力武勇者”担当战场上的矛头,而并非对整个军事组织进行全面的升级改造,临时征召的“中卒”和“屯卒”,都让他们的专业性远比不上真正脱产的“低级军事贵族”——“士”。
  相对而言,秦国的军功授爵制对于“高爵血统贵族”还有减少制度变迁成本的妥协必要,让他们可以通过新的“军功授爵制”序列维持自身的高爵身份,但是他们的身份角色已经从贵族转变成了秦王的官吏,成为王权下的一颗螺丝钉。
  而“低级军事贵族”的存在却妨碍了“吏治国家”对基层血缘组织的粉碎,所以,他们的身份角色在新的“军功授爵制”中被模糊和混淆,但是,“士”之上的爵位,却根本从未对底层社会敞开,编户民阶层滑落的可能性要比阶层上升高得多,这一切,都不是为了“战争动员”的有效性,而恰恰是为了巩固基层社会“原子化”,进而维持“静态稳定”。
  不仅如此,“镇压型国家”的存在就意味着巨大的制度成本。
  为了遏制个人自由维持稳定,就不能允许劳动力的自由流动,编户民的劳动力也就不可能得到有效配置,又把刑徒、官奴进行简单的生产支配,而不考虑委托代理问题和激励问题,“秦制”人力资源使用,虽然细致入微却根本毫无效率,甚至可以说是对一切经济学原则的反动。
  与此同时,粉碎血缘群落的堡垒、消灭一切旧有组织,也让这个国家的生产效率再也提高不起来,道格拉斯·C.诺思在《暴力与社会秩序》中提到:现代发达国家每万人拥有的组织数量是不发达国家的20多倍,而且呈现出越发达国家的组织数相对人口数量越多的规律。
  社会、经济组织的复杂性和多样化,以及组织数量巨大从而导致的组织间的竞争是经济体得以高效率运转的组织基础,而“秦制”国家的视角,除“官吏”以外的一切组织都不允许存在,这样的制度安排,限度地消灭了国家的经济活力和潜力。
  换言之,“战争”这种消耗资源和国力的行为,并未促使秦国,乃至其余六国走向更加有效率的经济形态,绝不是因为战争的规模“太大”“太专业”,恰恰相反,正是由于对手的“同频”,才导致了双边,乃至多边的制度塑造侧重于内,不约而同地指向了“攘外必先安内”。
  这些,正是《秦砖》为广大读者展示的“秦制”图景,尽管其中有很多结论“反常识”,却不“反科学”,这已然足够。
  显示部分信息
  媒体评论
  从秦国到秦朝、秦帝国是一部令国人刻骨铭心的记忆史,很多前辈学者都写过秦史,但是纠结于意识形态和历史教训的心情一直未曾平息。这部著作给世人展示的是一个新的历史画卷,远不是我们过去讲的商鞅变法、军功爵制、长平之战等等熟悉的画面描摹,而是在苟刻严密的社会结构下,隐伏着一个随着统一六合却快速走向崩溃的宿命。
  这个历史叙事值得夜灯下一读。
  ——葛承雍,中华炎黄文化研究会副会长
  ——马勇,中国社科院研究员
  ——张帆,北京大学历史学系主任、教授
  
  汉朝大儒不会算数?
  传统的“秦制”讲述,莫不是依托“三公九卿制”“郡县制”“书同文”“车同轨”等关键词,这种叙述逻辑可以让读者便捷地与原有的知识体系进行对接。然而,本书的章却选在了“兵役制度”上,原因就在于它深刻地展示了真实的“秦制”与过往传统认知中的根本不同,可谓是一只五脏俱全的麻雀。
  过往叙述中的秦汉军事史,宏大而又干瘪,从指挥机构到基层编制,从战阵战法到武器装备,看似面面俱到,却往往基于的是秦朝灭亡后六百年成书的《后汉书》中的记载,只用“汉承秦制”四个字一笔带过,至于其间的细节和军人的状态,则往往付之阙如。
  “兵役制度”恰是结合“军事史”与“个人”的纽带,更是从国家视角聚焦到个人命运的必然之选。
  见《汉书·食货志》中引用董仲舒上疏中的一段论述:
  (1)古者税民不过什一,其求易共;使民不过三日,其力易足。
  (2)又加月为更卒,已,复为正,一岁屯戍,一岁力役,三十倍于古。
  (3)汉兴,循而未改。
  这段话,描述了三个时代的政策,一个是所谓“古者”,一般认为是周朝,一个是商鞅变法后的秦国、秦朝,一个是汉兴之后。
  请注意第二条,在过去近一个世纪的近现代史学界曾经出现过多种断句方式:
  (1)又加月为更卒,已,复为正,一岁屯戍,一岁力役,三十倍于古。
  (2)又加,月为更卒,已复为正,一岁屯戍,一岁力役,三十倍于古。
  (3)又加月为更卒,已复,为正一岁,屯戍一岁,力役三十倍于古。
  (4)又加月为更卒,已,复为正一岁,屯戍一岁,力役三十倍于古。
  (5)又加月为更卒,已复为正,一岁屯戍,一岁力役,三十倍于古。
  具体的意思就不翻译了,只明确几个概念,帮助理解:
  “更卒”,即“戍者月更”,每月更替的“卒”。
  “复”,有解为“复免”,即免除“徭役”“赋税”的待遇;也有解为“傅”,即成年可服役。
  “正”,多解为“正卒”,即为可服兵役的成年男子。
  “屯戍”,多解为入屯戍边。
  “力役”,有解为狭义的“徭役”,即义务劳役;也有解为广义的“徭役”,即包括“徭役”“兵役”的个人义务负担。
  然而,无论哪种断句法,若上述时间为“累计负担”,则“月”“一岁”“一岁”代表着1个月 1年 1年的总时长,共计2年零1个月。
  这与董仲舒的另一个定量评断完全不符:
  (力役)三十倍于古。
  在董仲舒的知识结构里,“古者……使民不过三日”,恰如汉文帝时人贾山在《至言》中提及的:
  昔者,周盖千八百国,以九州之民养千八百国之君,用民之力不过岁三日,什一而籍,君有余财,民有余力,而颂声作。秦皇帝以千八百国之民自养,力罢不能胜其役,财尽不能胜其求。
  翻译过来就是,周朝有1800国,以天下百姓养1800国的君主,用民1年不过3天,收10%的税赋,君主有余财,民众有余力,而有赞誉之声,而秦朝皇帝以1800国的百姓供奉自己,让百姓不胜重役和苛税,民穷财尽。
  可见,“(‘古者’或‘周’)用民之力不过岁三日”在汉代属于“常识”,汉文帝朝的贾山这么看,汉武帝朝的董仲舒也这么看。
  秦国、秦朝的力役“三十倍于古”,3*30=90天,无论如何不是30 360 360=750天,那就是200倍于古了。
  这就只有两种解释:
  一个可能是董仲舒说的“三十倍”就是个约数,属于文学夸张;
  另一个可能是,解错了。
  在诸多秦汉简牍出土之前,前辈学人根据有限的文献记载,多采信前一种可能,即“约数”,对汉代20岁以上的“已傅”男子(法律意义上的成年人)力役负担概括如下:
  (1)每年有一月在本郡、县服徭役,称“更卒”;
  (2)23岁以后开始服兵役,役期一般为2年,一年在本郡、县服役,称为正卒,教练材官、楼船士等;
  (3)之后一年到边郡戍守或到京师守卫,称为戍卒或卫士。
  当然,学术界也有说法认为以上的两年兵役统称为“正卒”,“戍边”和“都城屯卫”均为徭役,而非兵役,这些就属于概念性质的分歧,事实描述上区别并不大。
  这三条,正好与《汉书·食货志》中的记载一一对应。
  然而,这是“汉制”,不是“秦制”,后世的刀,不能拿来砍前朝的人。
  “秦制”见岳麓书院藏秦简《戍律》:
  戍律曰:戍者月更。
  “汉制”更改,见《史记·汉兴以来将相名臣年表》:
  (高后五年)八月……令戍卒岁更。
  简牍有明文,胜过一切猜测,一般认为,岳麓书院藏秦简为秦二世时代律文,也就是说,在西汉“高后五年”之前,秦、汉的“戍卒”服役都是以“月”为“更期”,如果我们满足于“对错”的结论,似乎只要将问题归结为董仲舒的信口开河即可,但这不是目的,记载中的矛盾,唯有用更多史料来敉平。
  曹魏人如淳在对《汉书·昭帝纪》“三年以前逋更赋未入者,皆勿收”条下的注释中说:
  更有三品,有卒更,有践更,有过更。古者正卒无常人,皆当迭为之,一月一更,是谓卒更也。贫者欲得顾更钱者,次直者出钱顾之,月二千,是谓践更也。天下人皆直戍边三日,亦名为更,律所谓繇戍也。虽丞相子亦在戍边之调。不可人人自行三日戍,又行者当自戍三日,不可往便还,因便住一岁一更。诸不行者,出钱三百入官,官以给戍者,是谓过更也。律说,卒践更者,居也,居更县中五月乃更也。后从尉律,卒践更一月,休十一月也。《食货志》曰:‘月为更卒,已复为正,一岁屯戍,一岁力役,三十倍于古。’此汉初因秦法而行之也。后遂改易,有谪乃戍边一岁耳。逋,未出更钱者也。
  如淳在提出“更有三品”之后,又提出了一个新说:
  古者正卒无常人,皆当迭为之,一月一更,是谓卒更也。贫者欲得顾更钱者,次直者出钱顾之,月二千,是谓践更也。天下人皆直戍边三日,亦名为更,律所谓繇戍也。虽丞相子亦在戍边之调。
  翻译过来,就是古制中“正卒”并非常设的群体,而是所有百姓更替担任,一个月一“更”,所以称为“卒更”,贫困者想得到“更钱”,有钱人就雇用他们代替自己去,每月二千钱,称为“践更”。
  但是除此之外,天下所有人还有戍边3天的义务,也叫作“更”,也就是律法中所说的“徭戍”,哪怕是丞相之子也得去。
  想不去的,拿三百钱给官府,官府给那些想“亲自去戍边一年”得钱的人,以为“过更”。
  不过,前辈学人早已论证清楚,所谓“戍边三日”的说法,根本不是秦汉制度。 “戍边三日”的说法应该是对周制“用民之力,岁不过三日”的“讹传”。
  真正的秦朝“戍制”,岳麓书院藏秦简《戍律》中写得非常清楚:
  戍律曰:戍者月更。君子守官四旬以上为除戍一更。遣戍,同居毋并行,不从律,赀二甲。戍在署,父母、妻死遣归葬。告县,县令拾日。
  戍律曰:下爵欲代上爵、上爵代下爵及毋(无)爵欲代有爵者戍,皆许之。以弱代者及不同县而相代,勿许。【不当相代】而擅相代,赀二甲;虽当相代而不谒书于吏,其庸代人者及取代者,赀各一甲。
  翻译过来,就是“戍”者以“月”为单位“更”,“君子”即高爵子,可以任命代理官职,时长超过40天,即可除“一更”之“戍”。检点派遣“戍卒”,一家人不要同派,以上规定,不执行,要罚二甲。“戍卒”在值期间,父母、配偶死,允许归葬,要报告本县,记录时间。
  低爵代替高爵,高爵代替低爵,或无爵代替有爵者“戍”,都允许,但以弱者代行,或两者不在一县的,不允许代替。不应该代替却擅自代“戍”的要罚二甲。或者代替“戍”却不书面报告官吏的,雇人代“戍”者和代“戍”者都要罚一甲。
  前一条,很清楚地写到“戍者月更”,也就是说,“戍”的法定服役期就是1个月,与如淳提及的“卒更”完全一样。
  后一条,则明确表明秦朝已经有“代戍”的情况,只要同县人经过官吏批准,完全可以互相“代戍”,且没有爵位的限制。
  由此可见,如淳所记载的“践更”“过更”,在“秦制”中都有影子,结合考古发现和文献,其中重要的信息就是:
  古者正卒无常人,皆当迭为之,一月一更,是谓卒更也。
  意思是古制中“正卒”并非常设的群体,由百姓更替担任,一个月一“更”,所以称为“卒更”。也就是说,在“秦制”原初的“古者”时代,没有“正卒”,只有“月更”的“卒更”,这恰是秦、汉力役制度变化的“逻辑主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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