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了思想者,才有理想国!《西方百年学术经典:国富论》是经济学之父亚当·斯密为现代经济学所创的开山之作,被誉为“推动世界历史进程的十大著作之一”,同时也是对中国近代社会影响大的一部经济学译著。《国富论》的出版被看成是经济学作为一门独立科学诞生的标志,是现代政治经济学研究的起点,因此该书获有“*部系统的伟大的经济学著作”“经济学的百科全书”“西方经济学圣经”等美誉。这是一部在任何时代都被推崇备至的经济巨著,它改变了并将继续改变人类历史的进程。总之,了解经济学,必须先读《国富论》;不读《国富论》,妄谈经济学。 从*终效果来看,《国富论》也许是迄今为止*重要的书,这本书对人类幸福的贡献,超过了所有名垂青史的政治家和立法者作出的贡献的总和。——巴克勒 《国富论》原名《国民财富的性质和原因的研究》,是“现代经济学之父”亚当·斯密*影响力的代表作品,被誉为“*一部系统的伟大的经济学著作”。亚当·斯密在书中总结了近代初期各国资本主义发展的经验,批判吸收了当时的重要经济理论,对整个国民经济的运动过程作了系统的描述,为经济学确定了完整的架构,奠定了资本主义自由经济的理论基础,首次提出了市场经济会由“看不见的手”自行调节的理论。该书的问世成为了现代政治经济学研究的起点,使经济学成为了一门独立的科学。《国富论》是一部在任何时代都被经济学家推崇备至的经济学巨著。 亚当·斯密(1723—1790) 英国哲学家、经济学家和伦理学家,经济学的主要创立者。出生于苏格兰伐夫郡的柯科迪,1737年进入格拉斯哥大学学习哲学,1740年进入牛津大学深造,1748年任爱丁堡大学讲师,1751年任格拉斯哥大学教授,1778年任爱丁堡关税局长,1790年7月17日辞世。斯密一生奉献了两部传世经典:《道德情操论》(1759年)和《国富论》(1776年)。前者为伦理学著作,使他享誉学术界;后者为经济学著作,它的出版标志着经济学作为一门独立学科的诞生,也成就了亚当·斯密作为“经济学之父”的不朽名声。 主编序言 / 001 原出版序及全书设计 / 003 篇 论劳动生产力增进的原因以及劳动产品自然而然地分配给各阶级人民的顺序章 论劳动分工 / 008 第二章 论引起劳动分工的缘由 / 017 第三章 论劳动分工受市场范围的限制 / 022 第四章 论货币的起源和用途 / 027 第五章 论商品的真实价格与名义价格或其劳动价格与货币价格 / 034 第六章 论商品价格的组成部分 / 049 第七章 论商品的自然价格与市场价格 / 057 第八章 论劳动工资 / 067 第九章 论资本利润 / 092 第十章 论工资与利润随劳动与资本用途的不同而不同 / 104 第十一章 论地租 / 153 第二篇 论资财的性质及其蓄积和用途导言 / 266 章 论资财的分类 / 269 第二章 论作为社会总资财的一个特殊部门或作为维持国民资本的费用的货币 / 278 第三章 论资本积累并论生产性和非生产性劳动 / 323第四章 论贷出取息的资财 / 343第五章 论资本的各种用途 / 352 第三篇 论不同国家的财富的不同发展章 论财富的自然发展 / 370 第二章 论罗马帝国崩溃后农业在欧洲旧状态下所受到的阻抑 / 376 第三章 论罗马帝国崩溃后都市的勃兴与进步 / 389 第四章 都市商业对农村改良的贡献 / 400 第四篇 政治经济学体系导言 / 416 章 商业主义和重商主义原理 / 417 第二章 论限制能在本国生产的外国货物的进口 / 441 第三章 论对其贸易差额被认为于我不利的那些国家的几乎所有货物进口施加的特别限制 / 462第四章 论退税 / 480 第五章 论奖励金 / 483 第六章 论通商条约 / 498 第七章 论殖民地 / 504 第八章 关于重商主义的结论 / 514 第九章 论重农主义即政治经济学中把土地生产物看作各国收入及财富的 / 535 第五篇 论君主和国家的税收章 论君主或国家的支出 / 558 第二章 论社会一般收入或国库收入的源泉 / 578 第三章 论公债 / 660 第二章 论罗马帝国崩溃后农业在欧洲旧状态下所受到的阻抑 自日耳曼民族和塞西亚民族侵扰罗马帝国西部以来,欧洲起了一个大变革,随着这个大变革发生的是,欧洲扰攘了好几百年。野蛮民族对原居民的掠夺和迫害,中断了城乡间的贸易。城市都成了荒墟,乡村亦无人耕作。在罗马帝国统治时很富裕的西欧,一变而为极贫乏极野蛮。在接连不断的扰攘中,那些民族的头子,占有或篡夺了这些国家的大部分土地。有人耕作的土地虽然不多,但要找一块没有所有主的土地,却不可能。一切土地都被吞并了;其中大部分是被少数大地主所吞并。初吞并荒地的危害虽很大,但有可能只不过是暂时的危害。这些土地本可通过继承或分割,把它们拆小。但长男继承法,使大土地不能因继承而拆小;限嗣继承法又使大土地不能因分割而拆小。如果我们把土地只是看作谋生求乐的手段,和动产一样,那么,按照自然继承法,当然会把土地像动产一样,分给所有的儿女。因为每一个儿女的生计,都为老父所同样关心。罗马人就是采行这种自然继承法。他们不分长幼,不分男女,只要是自己养的,就可以继承自己的土地。他们处分土地的方法,和我们现在处分动产的方法一样。不过,当土地不单被看作谋生的手段,而是权力强弱所系的时候,就被认为以不分割而专归于一人比较适当。在那些不安全的时候,大地主同时都是小贵族。他的佃户,便是他的隶属。他是他们的裁判官,是他们和平时代的立法者,亦是他们战争时代的领导人。他可任意进行战争,对邻国作战,有时对国王作战。在这种状态下,一个地产是否安全,其中居民有无保障,都取决于它的大小。把一个地产分拆,无异于把它破坏,换言之,无异于把它拆开来,使各部分都容易受强邻的侵蚀吞并。所以,适应着当时这种情况,在地产继承方面,长男继承法,慢慢(不是立即)盛行起来。为了同一理由,君主国通常亦由长男一人继承。虽然初并不总是如此。为君主国的安全与权力考虑,国土宁可不加分裂,宁可在诸儿女中选择一个人来单独继承。但选择谁呢,那样重要的一件事,当然要郑重规定一个普通规例,使选择不按个人资质好坏这个不大可靠的区别,而按某种明白的无可争论的标准。在同一家庭的各儿女中,除了性别与年龄,再没有其他无可争论的区别了。根据一般经验,男性比女性好,而在其他一切条件相等的场合,年长的比年幼的好。长男继承法就这样成立了。而所谓的直系继承亦从此发生了。 一种法律在初成立时,都有环境上的需要,并且,使其合理的,亦只是这种环境。但事实上,往往产生这种法律的环境已发生变化,而这种法律却仍继续有效。今日欧洲,仅占领一亩地的小地主,其安全已无异于拥有千万亩地的大地主。产生长男继承法的环境大变了,长男继承法却依然存在。由于在各种制度中,这种法律是宜于保持贵族尊严的,所以,今后会再行几百年也说不定。但事实上,除了这一点,长男继承法也就没有一点儿不违反大家庭的真实利益了。这个权利,因为要使一个儿子富裕,就会使其他儿子陷于穷困。限嗣继承法是长男继承法施行的自然结果。它的采行,旨在维护由长男继承法导引出来的直系继承,以及防止由于子孙不肖或遭逢不幸,一部分遗产在赠与、遗让或割让名义下旁落的危险。这种法律,罗马人是全不知道的。法国有几个法律家,虽然喜欢以今制附会罗马古制,实际上,罗马人所谓预备继承人预定法和嘱托遗赠法,都与限嗣继承法迥然不同。在大土地财产仍为诸侯领地时,限嗣继承法或许不是不合理的办法。像一些所谓君主国的根本法律一样,这种法律可以使许许多多人不致因一人轻举妄动而遭殃。但今日欧洲各国,大地产和小地产已同样受国法保护,所以,这种法律就变得再荒唐不过了。这种法律的制定,根据一种根本错误的假定:即对所有土地及其他一切所有物,人类的各代后裔,没有同等的权利,当代人的所有权,要被五百年前祖宗的心意所限制。在今日的欧洲,实行限嗣继承法的地方还很不少。在贵族血统仍是享受民事或军事荣誉的必要资格的地方,限嗣继承法尤其牢不可破。限嗣继承法被贵族认为是保持充任大官爵的排外特权所必要的手段。这一阶级既夺得了一种超乎其同胞之上的不正当的利益,却又担心自己的贫乏会受人讥笑,以为应当再享有另一种不正当的利益。据说,英国习惯法很厌恶世业世禄的制度,因而,和欧洲其他各君主国比较,世业世禄的制度在那里比较受限制。虽然在英格兰,世业世禄的制度也还未完全废除。据说,现在苏格兰,有五分之一以上(也许是三分之一以上)的土地,仍受着严格的限嗣继承法的支配。